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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43:28  浏览:8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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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政办发〔2007〕28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渭南市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暂行管理办法



一、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资源,净化城市空间,规范我市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建设管理,为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创造条件,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陕西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公布实施)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三、地下弱电共同管网,是指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等通讯缆线、广播电视缆线和交通警察电子信号传输缆线,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统一布设的弱电缆线埋入地下建设的共同管网。

四、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共同使用、分步推进的原则。

五、市城乡建设局是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渭南市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物价局、工商管理局、各弱电通信专业单位及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助市城乡建设局做好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城区的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年限不得超过30年。

七、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要遵循《渭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渭南市城市弱电管网专项规划》。在实施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道路上和经营期限内,原则上不再审批城市地下弱电管网的单建项目。

八、原架空弱电缆线下地的改造工程必须结合旧城改造建设和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逐步实施;新修道路工程地下管网建设与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一次性实施到位。

九、城区各弱电运营商要服从管网建设规划,根据各自需要编制计划,使新建、改建的地下管网实行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发挥地下管线资源的使用效益。

十、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工程列入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市场运作,通过招商引资选定管网投资建设单位,以合作或投资方式建设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工程,该项目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应使用新的管材和铺设工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管道容量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十二、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工程建设完成后,必须按照国家相应行业标准组织验收。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十三、本办法解释权归渭南市人民政府,具体由市政府法制办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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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工作的奖惩办法》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 北


关于印发《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工作的奖惩办法》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 北

中共北京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工作的奖惩办法》的通知

通知

各委、办、局,区县,总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摆脱困境和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今年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后一年,也是决战之年。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的扭亏脱困工作,确保中央提出的脱困目标实
现,特制定2000年《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工作奖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工作的奖惩办法
一、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区县,总公司,年底前,要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责任目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的主要指标是亏损企业扭亏增盈完成情况。
二、检查考核的重点,是列入北京市扭亏脱困静态考核目标的1997年末114户亏损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列入北京市动态考核目标的400户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
三、对于扭亏脱困业绩突出的有关委、办、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总公司,区、县和企业,市政府将召开表彰大会,并在报刊予以公开表彰;对亏损额、亏损面均完成市政府提出的扭亏脱困目标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总公司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及区、县经委主任,
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对于经检查考核,实现扭亏为盈和完成减亏或控亏目标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各总公司、区县可根据实际扭亏增盈和减亏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2000年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年底必须全部扭亏脱困,对不能够扭亏的企业经营者要按有关程序或规定予以免职或解聘。
六、对在亏损企业任职两年以上,且没有制定根本性扭亏措施、致使企业经营状况继续恶化的企业主要经营者,要按有关程序或规定予以免职或解聘。
七、因以上两种情况被免职或解聘的厂长(经理)三年内各授权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得再聘用其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职务。
八、所有亏损企业主要经营者和领导班子的工资均不得增长,且收入要按增亏比例同步向下浮动。凡违反这一规定的企业厂长、经理,一经发现,要按有关任免程序立即予以免职。
九、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县政府及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总公司,要切实负起帮助国有企业扭亏脱困的责任。凡未完成本部门、地区列入静态考核目标企业扭亏脱困任务70%,列入动态考核目标企业的亏损面高于20%,亏损额比去年同期增长的委、办、局,区、县政府
和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总公司,年底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并将其作为对该单位主要领导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所有企业上报数字均要确保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的,其总会计师和企业主要领导人要坚决撤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0年9月28日

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11年1月20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勤勉、公正、廉洁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四条市、区(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日常工作由检察机关负责,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的原则,构建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防范体系。

  第六条对下列活动实行职务犯罪重点预防:

  (一)行政、司法领域中涉及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活动;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和选拔任用;

  (三)财政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的管理使用;

  (四)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活动;

  (五)招生、就业、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审核等活动;

  (六)项目审批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

  (七)其他需要实行职务犯罪重点预防的活动。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培训和宣传;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进行监督和制约;

  (四)严格执行任职回避、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五)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或者及时报告有关机关;

  (六)接受有关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七)指导、监督下级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单位工作目标管理,并指定相关机构承担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年度述职内容,接受评议和考核。

  第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招标活动时,应当对投标单位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职责权限、办事程序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在诉讼活动中负有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一条检察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提供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

  (三)对受理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四)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

  (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社会查询;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警诫消极履职行为,纠正玩忽职守行为,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监察机关应当组织建设电子监察系统,开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电子监察。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公开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政府采购、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资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审计监督,加强对单位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十四条检察机关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审判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测预警工作。

  第十五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关于职务犯罪的网络舆情信息并进行分析、研判,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检察机关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一)已经发生职务犯罪,需要在制度、机制和管理方面改进完善,防止职务犯罪重发、继发的;

  (二)已经发生职务违法,可能引发犯罪,应当予以制止、纠正的;

  (三)存在职务犯罪隐患,需要防范、消除的;

  (四)职务犯罪具有行业、区域性特点,需要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防治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

  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审判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可能产生职务犯罪问题的,应当提出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司法建议。

  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司法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建议单位提出,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在收到相关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于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提出建议的机关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涉嫌职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举报属实,使国家财产免遭、减少损失或者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起重要作用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在其任期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职务犯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指使、纵容、包庇本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干预本条例第六条所列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提供预防职务犯罪有关材料和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的;

  (二)收到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司法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发出建议的机关反馈整改情况的;

  (三)进行招标活动时,未对投标单位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控告、举报不受理、不处理,或者对控告、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为控告、举报人保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参照本条例落实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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