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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大中型灌区晋级审定及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07:28  浏览:83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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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大中型灌区晋级审定及奖励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大中型灌区晋级审定及奖励办法(试行)

 (1990年7月5日 甘政办发〔1990〕84号)




  第一条 为了促使大中型灌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推进节水灌溉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灌区晋级审定,是对灌区晋级活动及成果进行的综合评价,以真实反映大中型灌区晋级成果为目的,以划分灌区标准为依据,通过对灌区晋级指标的考核,确认灌区等级工作。因此,必须做到严肃认真,数据准确,考核求实,定级公正。


  第三条 大中型灌区晋级必须依据省水利厅《甘肃省大中型灌区划等晋级规划意见》(甘水办字〔1988〕第35号)规定的自流灌区六项、提水灌区八项技术经济指标,其综合指标的总分值和确保指标的分值,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四条 大中型灌区晋级评审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三月份开始初评,六月份审定公布上年度的晋级灌区名单,并发给等级证书,给予奖励。


  第五条 申报晋级必须有灌区晋级规划和完整的各项指标数据(其产量指标应有乡级政府的证明)。数据必须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申报晋级要在八项技术经济指标测算考核的基础上,组织专人对有关指标进行复核,写出自检自查总结报告和申请晋级报告,并填写《甘肃省大中型灌区晋级申报表》。


  第七条 申请晋级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晋级措施实施情况;
  (二)达标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三)报告附件(包括各项指标测定原始资料,财务决算表,油、电及物资消耗表,经济效益分析表)。


  第八条 晋级申请报告、晋级申报表和自检自查总结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于三月份上报地(州、市)水利(水电)处(局) 进行考核初评。


  第九条 地(州、市)水利(水电)处(局)成立灌区晋级评审委员会或小组,负责灌区晋级的考核和初评工作。


  第十条 地(州、市)评审委员会或小组要组织考核组,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进行实地考核(现场检查)和测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指标是否达到晋级标准;
  (二)提供的依据、凭证是否完整有效;
  (三)各种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四)各项数据和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一条 考核要听取申请单位的申请晋级工作汇报,广泛征求职工群众意见,综合有关资料,写出灌区考核工作总结,并在申报表上填写考核意见,一并提交地区评审委员会或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地(州、市)评审委员会或小组在听取考核组的考核意见后,要认真研究,提出认定灌区等级的意见,并写出书面报告,连同申请单位原始报告及资料一起,上报省水利厅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要严肃认真。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守纪律。不准请客送礼,大吃大喝。


  第十四条 省水利管理局负责对地(州、市)评审委员会或小组提出的灌区晋级意见和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复查,必要时要到重点灌区进行现场检查核对,经复查无误后提交省水利厅审定批准。


  第十五条 批准晋级的灌区,由省水利厅颁发等级证书和奖状。


  第十六条 凡晋升为三等灌区的,除正常奖金外,每年发给职工相当于半月平均工资的奖金;晋升为二等灌区的,每年发给相当于一月平均工资的奖金;晋升为一等灌区的,每年发给相当于一个半月平均工资的奖金。正常奖金加晋级奖金超过三个半月平均工资的,要按规定交纳奖金税。晋级奖金在保持晋升等级的时期内,每年都可享受。


  第十七条 晋级奖金要在灌区管理单位内部,按多劳多得的原则适当拉开档次,单位领导或承包经营者的奖金可高于一般职工1—2倍。


  第十八条 每年所发晋级奖励基金,列入灌区当年费用支出计划,并在收取的水费和综合经营收入中支付。


  第十九条 晋级灌区必须严格执行晋级标准,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除在一、二年内不得申报晋级外,已晋级的,取消其等级合格证,扣还已发的奖金、奖状,并追究单位领导或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因管理不善等级下降的灌区,除停发晋级奖金外,还要扣罚当年正常奖金的50%,扣罚单位领导或承包经营者的全部奖金。


  第二十一条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地区级灌区标准和审定、奖励办法,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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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 水利部


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水利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发展,水资源短缺日益成为重要的制约因素。为了切实保证水资源的供需协调,根据《水法》有关规定,决定编制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
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规划以及水利中长期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工作应以国家“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规划所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布局方案为指导,以国土整治规划和江河流域规划为基础,通过对供水和需水两方面的
调查、分析和预测,提出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方案和政策。今后凡未推荐列入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供水工程项目,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原则上不予考虑立项问题。
接此通知后,请尽快组织人员,落实经费,按《技术大纲》和《工作安排》的要求开展工作。鉴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请你们通力合作,加强联系,相互配合,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一:编制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工作安排
一、目的和意义
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对水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由于水资源的有限性,使不少地区出现了缺水现象,在有些地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是保证水长期稳定供给的一项基础工作,同时对有计划地指导水资源
开发和实现水资源宏观管理也是极为重要的。
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是以社会和国民经济计划及国土整治规划为依据,与江河流域规划等水利规划相结合,要求掌握水资源的供需现状和现有水利工程的供水能力,分析预测不同水平年需水要求,按照可持续开发、供需协调、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等原则,分析制定水源地和供水工程设施
的发展规划以保证水的稳定供给,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繁荣。
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水利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在制订计划时,必须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与水利部门的工作计划相结合。
本项规划工作根据《水法》规定,在水利部颁布的《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导则》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了技术大纲及细则,要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大纲要求,及时按照人力、物力开展工作,以保证规划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工作中还需针对水中长期供求
计划工作的特点,进行有关专题研究,提高对水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
二、工作安排
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是一项长期滚动性的工作,为了满足制定全国水利“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工作的需要,要求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底前,完成本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制订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技术大纲、细则和工作进度计划;
2.组织培训班和有关工作会议,布置、推动和检查各省、区、市开展本项工作的情况;
3.对典型省、区、市进行具体帮助,以分析了解不同类型的省、区、市在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制定中的特点和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研究和编制工作;
5.进行流域汇总工作;
6.进行全国汇总工作;
7.有关专题研究。
三、进度安排
本项工作计划完成时间为二年左右,其中专题研究时间为三年。
1994.6~1994.8 讨论制定技术大纲和工作计划;
1994.8~1994.9 布置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
作,各省、区、市进行准备;
1994.9~1994.10 举办培训班进行全国范围
的培训、研究和讨论;
1994.9~1995.10 对典型省、自治区、直辖市
进行具体帮助,以了解工作
中的经验和特点,并进行总
结和推广;
1994.11~1996.4 各省、区、市进行水中长期
供求计划研究和编制工作;
1995.9~1995.10 组织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
划工作会议,典型省、区、
市进行经验介绍,同时各
地提交阶段性成果;
1995.10~1995.12 对各省、区、市的阶段性成
果进行初步汇总分析,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反馈协
商;
1996.1~1996.2 各省提交正式成果;
1996.1~1996.4 各流域机构进行流域汇总工
作;
1996.2~1996.7 进行全国汇总,编写总报告。


其中:
1.分片召开工作会议,了解工作进度和讨论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时间暂不定,各片可根据工作进度和需要随时安排;
2.有关专题研究的进度安排,见专题研究工作计划报告。
四、有关事宜
1.本项工作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统一领导,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项工作是编制“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及水利长远规划的基础工作,要求与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加强对该项工作具体指导和协调。
2.本次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由国家计委国土司和水利部规划计划司负责组织,并委派水科院水资源研究所和有关流域机构负责对黑龙江、辽宁、吉林、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内蒙、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和贵州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技术指导和帮助;委派
水利部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和有关的流域机构对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湖北、云南、四川、西藏、山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技术指导和帮助。
分别选择河北、新疆、山西和湖南省为试点省区,其中水科院水资源所具体负责河北和新疆,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具体负责山西和湖南省进行指导帮助。
3.本次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地方所需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统筹安排,也可在地方水利前期工作经费或其它经费中列支。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抽调业务骨干和有关部门的同志组成工作小组,保证时间,落实经费,使之能按期完成本项工作。
5.鉴于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将逐步变成经常性的、长期滚动的工作,建议各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一支稳定精干的队伍,不断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6.各流域机构应及时了解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进展情况,对于省际交界河流的水资源利用矛盾和分水方案,尽早提出有关解决的方法和措施,以保证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顺利开展。
7.鉴于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汇总需要进行反复协调,各省、市、区的规划成果的鉴定和验收,应在全国汇总工作完成后进行。
8.为适应国家研究和制定“九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需要,请重点缺水省、区、市适当加快工作进度,在1995年6月前提出本省、区、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中间成果。

附件二:编制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技术大纲

第一章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条规定,为了制定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制定本技术大纲。
1.2 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利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本计划是滚动性计划,应根据资料增加和情况变化进行修改补充,每五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
一次。
1.3 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统一领导,由水利部具体组织编制,并报国家计委审批。
地方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由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计划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审批。
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将进行流域和全国范围的分析、协调、平衡、汇总。汇总的具体要求参见流域和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技术大纲细则。
1.4 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必须以各地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土整治规划为依据。与各项水利专业规划,如江河流域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灌溉发展规划、供水专业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等相结合,并作为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为制定全国水利五年
计划和十年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1.5 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应根据可持续开发、供需协调、切实可行、经济合理、高效利用资源等原则制定。要求掌握现状水资源的供需状况、用水水平、缺水程度以及现有供水工程的利用程度等情况,并针对供需综合分析结果,提出指导性、综合性对策和切实可行措施,制定水源地
和供水工程布局规划及资金筹措方案,以保证水的长期稳定供给,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
1.6 本次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编制以1993年为基准年,2000年和2010年分别为近期和长期规划水平年。近期规划目标中的需水方案,要求以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指标为前提的同时,充分考虑供水方案及措施的可操作性和资金筹措方案,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长期
规划目标分成高低两个方案进行,按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在长期规划目标中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设想方案对2030年情况进行预测展望。
1.7 为保证汇总资料的一致性,要求各省、区、市以地级行政区为计划对象,其中重点城市和重点地区应单独列出。在每个地级行政区内,根据水资源特点还应进一步分成若干水资源利用分区。水资源利用分区应尽可能与流域规划及水利区划中的分区一致。当某个水资源分区跨两
个或两个以上地区时,则应将该水资源分区进一步细分,作为水资源利用亚区,以保证按行政区划体系和流域体系统计资料的完整性。
1.8 为引入市场经济机制,逐步形成和完善水利产业的固定资产经营管理体系、投资体系、水价体系、水政策法规体系和水行政服务体系的建设,在当前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与水资源相对紧缺的宏观形势下,要尽可能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计划的编制应尽可能采用新的思路、方法
和数学模型。所采用的基础资料要求高度规格化,以实现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计算机管理。
1.9 考虑到基础资料和前期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要求全国各省、区、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须按本技术大纲的要求进行工作;对于缺水严重或水资源情况复杂的、已进行过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和基础条件较好的省、区、市,应采用宏观经济模型和水资源优化配置模型等方法进
行有关内容的分析计算。今后全国各省、区、市在计划滚动修订过程中,均应逐步提高计划编制工作的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社会经济和水资源概况
2.1 社会经济和水资源情况是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基础资料。要求根据统计资料,简述各省的地形地貌、河流水系、气候、降水等情况和特征;水资源的数量、水质情况及时空分布等特点;分区描述近十年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情况,对经济发展变化较大的地区应进行重点描述并
分析其今后发展趋势。
2.2 具体内容包括:
a.自然地理情况和特征。
b.以1980年全国水资源评价为依据,描述当地地表水、地下水资源的数量、出入境水量和天然水质情况,并对当地水资源时空分布等特点进行分析。
c.以1993年为基准,分区描述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详见表1.2。

第三章 历史与现状分析
3.1 历史与现状分析是进行供需水预测、提出工程规划方案及采取非工程措施的重要基础和出发点。水资源开发利用历史以近十年的变化趋势为重点,分析不同来水保证率水资源的供需状况和水量水质情况。对现状缺水状况应按区域(或流域)分部门进行描述。并分析其缺水原因

3.2 现状供水工程的能力和利用程度调查是建设新水源工程的基本依据,应着重分析评价主要供水工程的设计供水能力及其变化趋势、现有实际供水能力及利用程度。对于未达到设计供水能力的供水工程应分析其原因。
3.3 对于主要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非工程措施的采取及落实情况,造成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及近期发展趋势,近年来本地区水利产业自身发展的有利及不利因素等表格中不易反映的因素,应该分别用文字加以专门说明。
3.4 具体内容包括:
a.水资源开发利用历史和变化趋势分析与评价。
b.主要供水工程的布局、供水方式、设计和实际供水能力及近十年供水能力的平均利用程度。附主要供水工程分布图。
c.1993年分区取用水状况。
d.主要河道、湖泊、水库及地下水的水质情况。
详见表3、4、5、6。

第四章 需水预测
4.1 需水预测以各地级区不同水平年社会经济发展指标为依据,有条件的省、区、市应以投入、产出表为基础建立宏观经济模型。
4.2 需水预测主要分析工业、农业、生活和其它部门的需水要求。在需水预测中,既要考虑科技进步对未来用水的影响,又要考虑水资源紧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使预测合乎当地实际发展情况。需水预测要着重分析评价各项用水定额的变化特点,用水结构和用水量变化趋
势的合理性,并分析计算各耗水量指标。
4.3 工业需水预测按行业万元产值用水量和重复利用率估算,用其它方法估算时,请加以说明。要充分考虑不同发展时期工业用水定额的变化情况、重复利用率的提高和有关节水措施,尤其是工业结构变化和生产工艺的改革产生的节水效果,但要计算相应的配套投资。
4.4 农业用水包括农田灌溉用水,林、牧、副、渔业用水和村及村以下企业的用水等。农业需水量预测要考虑灌溉面积的增长、节水措施的推广、作物的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等因素。农田灌溉面积要保持稳定适度的发展,做到定水源、定工程措施、定面积,合理选用不同保证率的
灌溉定额。其中,在干旱缺水年份,应考虑有限灌溉、抗旱保产等措施。对于节水灌溉措施的效果及相应的投资应作专门的说明。
4.5 城镇生活用水包括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公共用水、商品菜田用水以及城镇河湖环境补水等内容。城镇生活需水量要着重分析人口的增长、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镇化的发展对用水增长的影响,以及水价变化和节水措施的推广等对用水量减少的影响。在城镇生活用水中要分析考虑
城镇流动人口生活用水情况。
4.6 农村生活用水指农村人口生活用水和家庭中饲养的牲畜用水(不包括专业饲养场牲畜用水)。农村人畜需水量要考虑农村生活水平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对水需求量的增加,尤其是至今尚未完全解决人畜饮水地区,今后需水量的增加情况。对于因农村人口流动使农村生活用水
量减少的情况也应加以分析考虑。
4.7 河道内用水指有通航、冲淤、水力发电、环境生态等需水,要根据水资源情况通过综合平衡确定河道内需水量。该部分水量应单独列出,不与其它需水量相加。
4.8 需水预测的具体内容包括:
a.社会经济发展主要指标;
b.用水定额和耗水指标分析与计算;
c.工业需水量;
d.农业灌溉需水量;
e.城镇生活需水量;
f.农村人畜饮水需水量;
g.河道内需水量。
详见表7、8、9。

第五章 供水预测
5.1 供水预测指不同规划水平年新增水源工程后(包括原工程)达到的供水能力可提供的供水量,其中新增水源工程包括现有工程的挖潜配套、新建水源工程、污水处理回用、微咸水利用和海水利用工程等。
5.2 供水预测要符合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不同水平年新增水源工程的拟定要根据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开发利用的自然、技术、经济、社会条件制定,与需水要求相协调。拟定的水源工程要注意上下游协调,避免重复建设,以及水资源的保护。
5.3 在供水预测中,供水和排水工程要配套考虑,分析计算其排放的水量和水质,对不达到排放标准的应提出治理方案和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要对各水源地和供水工程所提供水量的水质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并在各表的附录中加以注明。
5.4 对不同规划水平年新增水源工程的安排原则为:①在流域规划、地区水利规划及供水规划中明确推荐工程优先;②配套挖潜工程优先;③利用当地水资源的工程优先;④利用地表水的工程优先;⑤具有综合利用功能的工程优先。同时要充分研究污水处理回用及微咸水利用工程
的可能性,并全面衡量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生态效益。
5.5 对地表水供水工程可供水量,要自上而下逐级调算,要分析计算各级的回归水量。要充分考虑近十年来水资源入流的变化趋势和需水要求,估算出不同水平年、不同保证率的工程设施供水量。估算现有工程供水量时,应充分考虑工程老化失修、泥沙淤积、地下水位下降、未达
到原设计配套要求等原因所造成的实际供水能力的衰减。
5.6 地下水可供水量预测以补给量和可开采量为依据,分别计算地下水及微咸水的多年平均可利用量。并根据实际现状开采量、地下水埋深的实际变化情况,估算出各个规划水平年的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再结合各水平年地下水井群兴建情况,得到相应的地下水可供水量。地
下水井群的投资情况应给予说明。对超采地区要严格控制开采量,并考虑补救措施。
5.7 污水处理回用量要结合城市规划和工业布局,分别计算出回用于工业和农业灌溉的数量及污水处理投资情况。对未达到排放标准而仍需使用的污水量必须注明。对于因污水排放而造成的可利用水资源量的减少情况应予以专门说明。
5.8 对于微咸水及海水的利用,更说明其直接利用量及替代淡水的数量,并要分析计算相应的投资。对于在海水利用中因腐蚀性造成的损失应予以专门说明。
5.9 跨省的大型调水工程的水资源配置,由流域机构、水利部负责协调。对于省内各地级区的分水,若出现争议,由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在省级成果汇总时,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位于不同地级区的各规划工程的协调关系,避免重复建设。
5.10 供水预测的具体内容包括:各规划水平年的可供水量(包括原有工程和新增的水源工程)。
a.地表水供水量;
b.地下水供水量;
c.污水回用量;
d.海水利用量;
e.新增水源工程布置图。
详见表10、11。

第六章 投资安排
6.1 安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中各规划工程的建设次序,应对各个规划水利工程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在效益计算时,应将全部已建和规划工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资源优化配置,计算出备选方案的总体效益。对于单一供水工程的效益,通过有、无对比得到其供水效益。投资则按规范的
要求直接进行计算。重点是进行2000水平年规划工程国民经济评价。
6.2 为保证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与计划部门的年度计划紧密衔接,要分析各省近来年水利工程投资发展过程,对近期供水组合方案的资金筹措渠道、水中长期供求水价政策及实施方案、用水单位对水价的承受能力、新建水利工程的投资回收情况预测、资金安排预案及还贷的保障措施
等予以专门研究。

第七章 供需综合分析与对策
7.1 对各水平年供需预测方案进行综合平衡分析评价,制定全省和主要城市及地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要充分研究节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对策和措施。
7.2 当拟定的供水不能满足需水预测时,应根据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考虑工业和农业用水的原则,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出有利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对策和措施。并作为反馈信息供进一步制定和修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进行参考。
7.3 对策与措施包括开源、节流、保护和管理等方法。各种措施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相互协调,在不同地区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
7.4 开源:应提出各规划水平年,重点为2000年以前的工程方案。包括工程的合理布局、各工程的规模、效益、投资、资金筹措方案和实施计划等内容。
7.5 节水:应提出各规划水平年节水规划,节水技术、工艺、工程的推广应用,节水的技术经济指标等有关政策和措施。分析节水措施及预期效果,包括工业部门节水技术的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的应用,产业结构调整等逐步建立起节水型经济体系。
7.6 保护:应提出重点水资源保护区设想和方案,制定水源保护的投资政策及鼓励办法。对供水工程能力的保持和维护、地下水超采区的有效控制、水源工程的污染防治和海水入侵防治,要制定有关的对策和相应的政策措施。特别对如何运用市场经济机制保证保护措施的落实应加
以说明。
7.7 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应提出具体的政策与措施。建立和健全用水统计和用水考核制度,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
7.8 对于特殊干旱年和连续干旱年要制定应急措施,并分析特殊干旱年及连续干旱年由于供水不足可能造成的国民经济损失。
详见表12、13。

第八章 主要规划成果
8.1 本次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主要规划成果包括:
a.现有供水工程的实际供水能力、供水方式和 供水能力利用程度。
b.以1993年为基准年的水资源供需状况、缺 水情况和用水水平。
c.两个规划水平年、三种保证率(50%、75%、 95%)时全省和重要城市及地区水资源供需 综合平衡分析结果与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d.新增水源工程规划方案、主要工程技术指标 及近期工程资金筹措方案。
e.新增水源工程布置图。
f.特殊干旱年应急措施与方案。
g.其它有关建议。

第九章 附 则
9.1 考虑到各省、区、市情况不同和工作基础不一致,各地、各流域机构可按本技术大纲及细则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各自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技术大纲和实施细则。
9.2 本技术大纲由国家计委国土司和水利部规划计划司负责解释。

附件三: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大纲附表目录
1.社会经济情况统计表
2.水资源情况统计表
3.供水工作基本情况表
4.1993年实际情况表
5.1993年实际取用水量统计表
6.1993年实际耗水率和回归水量统计表
7.农村需水量预测统计表
8.工业需水量预测统计表
9.城镇生活需水量预测统计表
10.规划的主要供水工作项目表
11.不同水平年预测可供水量统计表
12.不同水平年供需分析成果表
13.水质现状与规划指标
省(市、自治区)1993年社会经济情况统计表表1
-----------------------------------------------
| | | 水 | 人口(万人) | 土地面积(万平方公里) |
| | | 资 |-----------|---------------------|
| 流 | 地 | 源 | |城镇 |乡村 | | | | | |
| 域 |(市)| 分 |合 计|人口 |人口 |合计 |山区 |丘陵 | 平原 | 其他 |
| | | 区 | | | | | | | | |
|---|---|---|---|---|---|---|---|---|----|----|
|(1)|(2)|(3)|(4)|(5)|(6)|(7)|(8)|(9)|(10)|(11)|
|---|---|---|---|---|---|---|---|---|----|----|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
| 耕地面积(万亩) |
|--------------|
| | 水田 | 旱田 |
| 合计 | 面积 | 面积 |
| | | |
|----|----|----|
|(12)|(13)|(14)|
|----|----|----|
| | | |
----------------
___省(市、自治区)1993年社会经济情况统计表续表1
-------------------------------------------
| | | 水 | | | 工业总产值(万元) |
| | | 资 |有效灌 |实际灌 |-------------------|
| 流 | 地 | 源 |溉面积 |溉面积 | | | | |
| 域 |(市)| 分 |(万亩)|(万亩)| 电力 | 其他 | 乡镇 | 小计 |
| | | 区 | | | 工业 | 工业 | 企业 | |
|---|---|---|----|----|----|----|----|----|
|(1)|(2)|(3)|(15)|(16)|(17)|(18)|(19)|(20)|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
| | | |
|农 业 |工农业 |国民生产|
|总产值 |总产值 |总 值|
|(万元)|(万元)|(万元)|
| | | |
|----|----|----|
|(21)|(22)|(23)|
|----|----|----|
| | | |
----------------
说明:
1.为便于汇总、统计资料,要求各省(市、自治区)以1993年为基准,分流域,以地区(市)为计算单
元,其中重点城市和重点地区应单独列出。当一个地区属两个或两个以上流域时,应分别将相应部分填
在各自的流域中。
2.产值、人口等资料均应来自统计部门。
3.农业产值应包括夏、秋粮食作物和各类经济作物以及村和村以下的企业等的总产值,对于牧业区,农业
产值栏目中填写畜牧业产值。
4.各省在表格的末尾请填写全省和省内各流域片的合计数。(以下各表均同)
___省(市、自治区)水资源情况统计表
表2 单位:万立方米

--------------------------------------------
| | |水资源| 降 水 量 | 地 表 水 | |重 复 |
|流 域|地(市)| |--------|-----------|地下水| |
| | |分 区|降水深 |总 量|均 值|75%|95%| |计算量 |
| | | |(mm)| | | | | | |
|---|----|---|----|---|---|---|---|---|----|
|(1)|(2) |(3)|(4) |(5)|(6)|(7)|(8)|(9)|(10)|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
|水资源 | 人均 | 亩 均 |
| |(立方米/|(立方米/|
|总 量 | 人) | 亩) |
| | | |
|----|-----|-----|
|(11)|(12) |(13) |
|----|-----|-----|
| | | |
------------------
说明:
1.人均、亩均统计值,以1993年实际总人口、总耕地计算。
2.地下水、重复计算量、水资源总量均指均值。

___省(市、自治区)供水工程基本情况表
表3 单位:万立方米
--------------------------------------------
| | | | 蓄 水 工 程 |
| 流 | 地 |水资源|------------------------------|
| | | |工程名称 |座 数|总库容|兴 利|设 计|现状供|供水能力|
| 域 |(市)|分 区|(或规模)| | |库 容|供水量|水能力|利用程度|
|---|---|---|-----|---|---|---|---|---|----|
|(1)|(2)|(3)| (4) |(5)|(6)|(7)|(8)|(9)|(10)|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
| 引 水 工 程 |
|-------------------------|
|工程名称 |数 量|设计供 |现状供 |供水能力|
|(或规模)| |水能力 |水能力 |利用程度|
|-----|----|----|----|----|
|(11) |(12)|(13)|(14)|(15)|
|-----|----|----|----|----|
| | | | | |
---------------------------

___省(市、自治区)供水工程基本情况表
续表3 单位:万立方米
-----------------------------------------------
| 提 水 工 程 | 地 下 水 工 程 |
|-------------------------|-------------------|
|工程名称 |数 量| 设计 | 现状 |供水能力|眼 数| 设计 | 现状 |供水能力|
|(或规模)| |供水能力|供水能力|利用程度| |供水能力|供水能力|利用程度|
|-----|----|----|----|----|----|----|----|----|
|(16) |(17)|(18)|(19)|(20)|(21)|(22)|(23)|(24)|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
| 其 它 工 程 |
|--------------------|
|工程名称 | 设计 | 现状 |供水能力|
|(或规模)|供水能力|供水能力|利用程度|
|-----|----|----|----|
|(25) |(26)|(27)|(28)|
|-----|----|----|----|
| | | | |
----------------------
说明:1.该表要求统计1993年已有的各类供水工程。各类工程的含义与各地上报水利部的统计年报相同。
2.对蓄水工程,大中型工程单列,中型以下的小型工程只统计总量。对引提水工程单列主要的大中型工程,其
余的只列出总量。地下水只列总井眼数和供水总量。
3.对地下水工程,集中水源地单列,分散水井则分类的统计总量。
4.现状供水能力指按原设计供水保证率现状条件下的可供水量。
5.供水能力利用程度为83年—93年十年实际供水量的均值除以现状供水能力。
_____省(市、自治区)1993年实际供水量统计表
表4 单位:万立方米

-------------------------------------
| | | 水 | 地 表 水 供 水 |
| 流 | 地 | 资 |-----------------------|
| | | 源 |蓄 水|引 水|提 水| | 自 | |
| 域 |(市)| 分 | | | |其 它| |小 计|
| | | 区 |工 程|工 程|工 程| |来 水| |
|---|---|---|---|---|---|---|---|---|
|(1)|(2)|(3)|(4)|(5)|(6)|(7)|(8)|(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 下 水 供 水 | | | | | |
|------------------------| 污水 | 外调 | 其他 | | |
| 自备 |机 电| 矿坑 | 自 | | 处理 | | | 总计 |备 注|
| | 井 | | | 小计 | 回用 | 水量 | 供水 | | |
| 水源 |(泵) | 排水 |来 水| | | | | | |
|----|----|----|----|----|----|----|----|----|----|
|(10)|(11)|(12)|(13)|(14)|(15)|(16)|(17)|(18)|(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说明:1.自来水厂,指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及地下取水者,与水利工程供水量重复者,在水利工
程中扣除并注明。
2.外调水指跨区域或跨流域调入水量。
3.其它供水指海水、微咸水利用等,应具体说明。
4.主要大、中型城市用水量列在分区之后。
5.请注明1993年天然来水的频率。
_____省(市、自治区)1993年实际取用水量统计表
表5 单位:万立方米

-------------------------------------
| 流 | 地 | | 城 镇 生 活 |
| | | |-----------------------|
| | |水资源| | | | | 取用水量 |
| | |分 区|居民 |公共 |商品 |环境 |-------|
| | | |生活 |用水 |菜田 |用水 |小计 |其 中|
| 域 |(市)| | | | | | |地下水|
|---|---|---|---|---|---|---|---|---|
|(1)|(2)|(3)|(4)|(5)|(6)|(7)|(8)|(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 业 | |
|------------------------| |
| 电力 | 其它 | 乡镇 | 取用水量 |备 注|
| 行业 | 行业 | 企业 |---------| |
|取用水 |取用水 |取用水 |地下水 | 其中 | |
| | | | | | |
|----|----|----|----|----|----|
|(10)|(11)|(12)|(13)|(14)|(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_____省(市、自治区)1993年实际供水量统计表
续表5 单位:万立方米

------------------------------------------------
| | | | 农 业 |
| 流 | 地 |水 资|----------------------------------|
| | |源 分| 灌溉用水 | | 取用水量 |
| | | |-------------------|林牧副渔|---------|
| 域 |(市)| 区 | 水 | 旱 | 小 | 其中 |业用水 | 小计 | 其中 |
| | | | 田 | 地 | 计 |地下水 | | |地下水 |
|---|---|---|----|----|----|----|----|----|----|
|(1)|(2)|(3)|(16)|(17)|(18)|(19)|(20)|(21)|(2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农村生活用水 | | 总 计 | |
|---------| |---------| |
| | | | | |备 注|
| 小计 | 其中 | 其他 | 小计 | 其中 | |
| |地下水 | 用水 | |地下水 | |
| | | | | | |
|----|----|----|----|----|----|
|(23)|(24)|(25)|(26)|(27)|(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说明:1.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中,应包括城镇流动人口取用水量。
2.工业用水量指工业生产用水取用的新鲜水,乡镇企业中不包括村及村以下企业。
3.工业中的其他行业指煤炭、冶金、化工、造纸,……等,各地可按当地实际情况分类统计,求得总取
用水量后填写。
4.环境用水指为改善城镇内河道、湖泊的水质实际补充的新鲜水量。
5.表中各项用水量均为毛用水量。
6.其他用水指河道内用水,如通航、水力发电等,不计入总量用水。
7.总用水量(总计)=工业用水量(13)+农业用水小计(21)+城镇生活用水小计(8)+农村生活
用水(23)
8.林牧副渔业用水包括牧业地区的草场灌溉用水和村及村以下企业用水。
______省(市、自治区)1993年耗水率和回归水量统计表

表6 单位:万立方米
-------------------------------------
| | | 水 | 城 镇 生 活 |
| | | 资 |-----------------------|
| 流 | 地 | 源 |居 民|公 共|商 品|环 境| 耗 | 回 |
| 域 |(市)| 分 |生 活|用 水|菜 地|用 水| 水 | 归 |
| | | 区 |耗水率|耗水率|耗水率|耗水率| 量 | 水 |
| | | |(%)|(%)|(%)|(%)| | 量 |
|---|---|---|---|---|---|---|---|---|
|(1)|(2)|(3)|(4)|(5)|(6)|(7)|(8)|(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 业 | |
|------------------------| |
|电 业|其 它|乡 镇| 耗 | 回 |备注|
|行 业|行 业|企 业| 水 | 归 | |
|耗 水 率|耗 水 率|耗 水 率| 量 | 水 | |
|(%) |(%) |(%) | | 量 | |
|----|----|----|----|----|--|
|(10)|(11)|(12)|(13)|(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_____省(市、自治区)1993年耗水率和回归水量统计表
表6 单位: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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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试行)

卫生部


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试行)
卫生部


为加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管理,推进“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实施,特制订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如下:
一、健全管理体制
(一)加强领导协调组织:
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组成由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协调组织,直接担负初级卫生保健的领导责任。部分具备一定条件的地区,亦可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承担初级卫生保健的领导责任。各领导协调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审定本地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年度计划;
2.制定保证初级卫生保健实施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
3.协调各部门工作,检查督促各部门工作计划的实施;
4.动员组织全社会积极参与初级卫生保健;
5.定期组织所辖地区初级卫生保健评价工作。
(二)健全办事机构:
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指定专门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草拟规划与年度计划;
2.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督促计划实施;
3.负责情报信息处理;
4.定期向政府及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协调组织报告工作及提出建议;
5.处理本地区初级卫生保健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建立专家咨询组:
初级卫生保健专家咨询组应由具有计划、管理和卫生等专业特长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定初级卫生保健政策和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
2.指导本地区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
3.提供国内外各类地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信息,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4.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目标的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和监督评价。
二、依靠政策措施,促进初级卫生保健
根据国家总的方针政策,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和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基本的政策、措施,保障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其主要政策应包括:
1.重视健康投资,合理分配资源。
2.明确社区与群众参与初级卫生保健的权利和义务。
3.稳定与发展基层专业技术队伍。
4.巩固发展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
5.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需求,发展集资医疗保健制度。
三、强调部门责任,发挥整体功能
根据《规划目标》的具体要求,各有关部门主要责任如下:
计划、经济、财政部门:将初级卫生保健列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并使初级卫生保健的经费投入与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逐步达到《规划目标》要求的比例。
文化、新闻、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负责初级卫生保健的宣传、报道、传播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提高居民的自我保健能力。
教育部门:在开展成人扫盲教育的同时,进行卫生常识教育;开设中、小学卫生知识课,并列入教育计划。
水利部门:承担农村改水的规划设计、经费筹集及施工管理。
城乡建设、环保部门:负责城乡公共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改造工作,推广城镇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农业部门:引导督促乡(镇)集体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加强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提倡使用经发酵的农家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在氟污染严重的地区推广降氟防气氟炉灶。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改水、改厕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指导及健康教育的普及。积极做好初级卫生保健的协调工作。
工业、商业、粮食、供销部门:控制健康危害因素,加强食品企业的管理,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提高食品、粮食、食油等卫生质量,改善居民食品结构。医药生产供销部门要保证农村基本用药的生产供应。
计划生育部门:提高计划生育率,降低人口出生率,控制人口增长。普及优生优育知识,提高人口质量。
民政部门:帮助“老、少、边、穷”地区及地方病病区脱贫致富。做好重点疫(病)区的扶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麻风病、精神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防治工作。
工商、公安、司法部门:维护《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的贯彻执行,取缔伪劣药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生产、销售,打击非法行医和危害居民健康的不法行为。
卫生部门:加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的建设,推行集资医疗保健制度。负责居民的医疗、康复技术服务;负责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负责对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指导和各种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的防治以及药政管理
等工作。
四、确定规划目标,制定实施计划
(一)规划的内容:
1.概况;
2.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
3.总体目标和指标;
4.实施计划及措施;
5.资源保证。
(二)制定规划的方法与步骤:
1.组织调查研究。采取随机抽样或全面调查等形式,对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需求等历史和现状进行系统的社会调查;收集国家和地方有关方针政策、上级部门要求及广大居民意见等背景资料;调查测算各项规划指标的本底情况。
2.确定总体目标。对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问题,预测卫生保健发展前景,以《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及《最低限标准》为依据,确定总体目标及本地区各项指标的预定值,拟定出概略规划。
3.制定实施计划。围绕总目标制订实施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和方法,拟定出包括项目名称、具体内容、承办单位、完成时间、资源保证及项目负责人等内容的年度行动日程表,并制订出评价规划目标的相关指标的标准。
4.规划目标的审定。概略规划和实施计划拟订后,必须提交当地政府或“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五、编制规划预算
编制预算前,应对规划目标所需经费及其来源进行预测。编制过程中,参与实施的各有关部门应将与本部门相关的具体项目明确列入预算。同时,要加强预算控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在制定具体计划的过程中适时加以调整。
六、组织实施
(一)规划试点阶段:
1.开发领导层: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各级政府领导做宣传,培训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协调组织的成员以及部门负责人,使之深刻理解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意义、作用和地位,掌握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基本内容、实施方法和评价标准,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承担领导该项工作的责任。
2.宣传动员:加强宣传教育,动员群众人人参与本地区的初级卫生保健。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人群健康教育,不断提高居民、家庭和社区的自我保健能力。
3.培训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管理干部、技术队伍和群众卫生骨干。
4.健全基层卫生组织: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巩固发展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继续在农村基层推行集资医疗保健制度,为居民就近提供基本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5.搞好试点:选择条件适宜的县、乡、村进行初级卫生保健试点,逐步建立在本地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示范点,力争率先达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最低限标准。
(二)全面普及阶段:
在试点经验的指导下,逐步推广全面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对不同经济地区实行分类指导,采取具体措施加强城市支援农村,富裕地区支援贫困地区。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力争在区域内外获得必需的资源,确保1995年全国50%的县达到《最低限标准》。
(三)加速发展、全面达标阶段:
1.在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完善发展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内部机制,加快步伐,使所有的县都能达到初级卫生保健最低限标准。
2.第一、二阶段已达标的县,要在新的基础上继续努力,以更丰富的内涵和更高的标准,向新的目标前进。
3.全国范围的检查考核、总结验收。
七、考核评价
(一)考核评价的内容:
以规划目标的12项指标为核心,评价以下工作内容:
1.各级政府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重视程度;
2.人群健康水平;
3.卫生保健服务水平;
4.地区总体卫生状况;
5.与卫生保健相关的社会经济、文化状况。
(二)考核评价方法:
根据规划目标实施的进程,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评价。包括项目评价与综合评价,阶段性评价与终末评价等。
由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协调组织负责组织考核评价和拟定考核评价计划。评价工作可采取自我评价、地区间互评和上级评价等形式,以抽样调查、典型解剖、实地勘察和座谈讨论等方法进行。
八、调整规划
在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并明显低于居民健康需求的原定指标,或因客观条件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不能按计划进行下去的,以及经过实践确实难以达到的原定指标应加以调整。对规划的任何调整和变更,必须提交当地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协调组织审定,并将调整的
内容纳入调整后的规划,付诸实施。
九、情报信息支持
(一)建立情报信息系统: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加强指导和管理,培训信息专业队伍,健全和强化县、乡、村三级卫生情报信息系统的功能,形成全县的信息中心。省级卫生信息机构应根据卫生部统一制订的有关表、册、簿、卡,完善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贮存、传递、反馈、检索、使
用等制度。
(二)情报信息的搜集贮存:
充分利用三级信息网,定期收集本地区居民健康水平、卫生服务利用、卫生资源和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与卫生有关的方针政策等重要资料。进行筛选整理、综合分析、分类贮存,以便检索、应用。
(三)情报信息的反馈应用:
各种信息资料除及时反馈给初级卫生保健的领导、决策、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部门外,还要在区域内进行有效的传递交流和横向比较。
(四)情报信息的评价:
信息评价包括:信息的准确程度、误差率;信息收集与反馈的及时程度;信息的实用性和完整性;信息系统的自身建设及主管部门的重视程度等。通过评价,逐步提高信息管理水平。
十、初级卫生保健立法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积极制订保障初级卫生保健实施和发展的法令、法规。通过立法,确立初级卫生保健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公民享受卫生保健的合法权益。调整社会各部门、社区、家庭和居民个人在初级卫生保健中的行动,履行规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使初级
卫生保健工作得到法律保障。



199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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