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整顿工作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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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整顿工作奖惩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企业整顿工作奖惩办法
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47号文件精神,为了在政策上鼓励和提高企业自行整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参照外省、市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了企业整顿工作奖惩办法,即从一九八三年十月份起,凡是列入整顿规划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从企
业奖励基金中,依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在不突破奖金限额的前提下,集中控制百分之十的奖金发放指标,用于企业整顿好球的奖惩,具体办法是:
一、对认真整顿按期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1、主管部门返还百分之十的奖金发放指标;
2、对整顿效果突出,经济效益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主管部门可从扣发整顿不合格企业的奖金款额及指标中,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并颁发荣誉奖;
3、厂长可以行使百分之一的晋级权;
4、对整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干部,主管部门可给予表彰、记功和晋升一级(在企业百分之一的晋级指标中解决)。
二、对整顿工作抓得不力,到期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必须限期整顿,一般限期不超过三个月。在限期内给予以下惩罚:
1、由主管部门集中控制的百分之十的奖金发放指标不予退还,并由企业按指标的款额如数上交主管部门;
2、厂长不能行使百分之一的晋级权;
3、停发企业领导人的奖金。
三、对一次限期未整顿好,需要再次延期整顿的企业,加重给予以下惩罚:
1、停发全厂奖金;
2、继续停止厂长行使百分之一的晋级权;
3、书记、厂长就地免职,安排一般性工作。
如果由于主管部门的原因,影响企业整顿进度效果,验收不合格的,要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免去领导职务。
主管部门从限期整顿的企业中,集中的百分之十的奖金款额,应专户存储,只能用于奖励整顿好的企业,以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精神,不准挪作它用。如有违者,要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各主管部门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制订出每个企业整顿验收的时间,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好五项工作,按期进行验收考核。
上述办法,由各级企业整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经委、财政、劳动、银行等部门共同负责,监督执行。
1983年9月7日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学徒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待遇问题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的函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学徒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待遇问题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的函
国家劳动总局
函
你局桂劳险字〔1981〕27号函收到。我局(81)劳险便字80号文的含义是,学徒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应当与固定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同样处理。即:可以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办理退休。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生活费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生活费的百分之八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学徒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还可享受与固定工退休后同样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1981年11月7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录[1999]2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天津市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津人录)[1996]6号)即行废止。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录用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三条 录用考核的对象,是经笔试、面试、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工作在市人事局指导下,由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区、县及其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工作,由区、县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定录用考核实施方案;
2、组织、指导录用考核工作;
3、提出拟录用意见;
4、处理录用考核的其它问题。
第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考核小组,每组由2-3人组成,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成员应符合如下要求:
1、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2、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4、熟悉人事工作,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5、符合国家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录用条件
第七条 录用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组织纪律性;
能,主要考核工作业务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文字综合能力的运用与发挥;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出勤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效率等情况。
第八条 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热爱行政管理工作,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勤奋敬业,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第九条 经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录用:
1、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抵触行为者;
2、有违法行为者;
3、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有结论但不适宜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者;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处分期内或本人虽已改正错误但不适宜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者;
5、泄露党和国家秘密者;
6、有失职行为者;
7、思想作风不端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8、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按规定属于回避范围者;
9、因其他问题不宜进入国家行政机关者。
第四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十条 录用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拟录用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制定考核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确定考核内容并提出考核要求。
第十二条 考核实施前,考核领导小组应对下设的考核小组成员统一进行培训,使其明确考核指导思想,熟悉考核内容及要求,掌握考核方法。
第十三条 考核小组应先与考生本人谈话,由考生介绍自己的情况。然后深入考生原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按照考核的内容、条件和要求逐项认真考核。考生无工作单位的,到其居住地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小组应在对考生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报告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报告的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表现及业绩,考核意见等。
第十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在审核考核报告的基础上,提出拟录用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连同考生的有关材料一并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十六条 经审批被录用的考生,其录用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