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2:04:21  浏览:94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近两年来,各地贯彻执行中办发〔1987〕7号文以及我部(87)城房字第575号文的精神,落实城镇私房政策,处理遗留问题,总的形势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了善始善终地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84〕44号、中办发〔1987〕7号文件和我部(87)城房字第575号文《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已有政策规定要解决的问题要力争多解决一些。
二、对中办发〔1987〕7号文下达前,房屋产权人(华侨和去台军政人员)已提出申请,并交验了部分证件,但由于证件或其他手续(包括继承、弃权、公证、认定身份等)不齐、房地产管理部门通知补办,而房屋产权人现已补办完手续的,应按原政策规定,妥善处理。
7号文件下达前,对华侨和去台军政人员,法院改判撤销代管,予以发还的房产,原则上也可按此办理。
三、各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要进一步做好“文革产”的扫尾工作和私改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尤其要做好代管房产的清理。要掌握基本情况(包括代管对象、代管房的变化、申请人身份等),进行典型案例分析,做到情况明、政策准、处理得当。
四、各大城市私房遗留问题(包括宗教房产)的处理任务还很重,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市领导汇报情况提出建议,当好参谋,并保证必要的办事人员和经费,已基本完成处理任务的城镇,也要集中一段时间做好扫尾工作,并把少数留下的问题转到正常工作去解决。



1989年9月1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选举法》试行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选举法》试行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0年5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主要任务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民资格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细则。
第二条 选民在选举中权利平等,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任何候选人只能在一个选区应选。
第三条 选举工作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反对把持包办。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各族人民当家作主和管理国家的权利,加强政权建设。
第四条 选举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应有的权利,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团结。
第五条 深入发动群众,认真搞好宣传工作,把宣传《选举法》贯穿选举工作的始终,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主要任务
第六条 县和市辖区、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 县和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委员中应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少数民族和妇女。各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管理委员
会、人民政府决定。
选举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下设秘书、宣传、选民资格审查、总务等组,分别承办具体事务。
第八条 选举委员会要给各选区至少派一名国家干部,协助和指导选举工作。
各选区要成立三至五人的选举领导小组。选举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成人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选举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在所辖区域内,负责《选举法》的贯彻施行;
二、向选民宣传《选举法》;
三、划分选区,按选区登记、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发选民证,处理有关选民资格的申诉;
四、分配代表名额,公布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
五、规定选举时间,主持选举;
六、公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代表名单,发代表当选证书;
七、选举结束后,向本级人大常委会、管理委员会、人民政府作选举总结报告,并将选举委员会印章、文件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或管理委员会、人民政府保存。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条 县和市辖区、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在本试行细则规定的幅度内,由该级人大常委会、管理委员会、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具有广泛性,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青年、妇女、科技人员、劳动模范、爱国人士、归国华侨等,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其代表名额一般按人口比例分配。
回族人口不及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五十的县、市辖区,回族代表名额在代表总数中所占比例,应该适当高于该族人口在境内总人口数中所占的比例;在汉族人口不及境内总人数百分之十的县、市辖区,每一汉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其他聚居的少数民族,同一民族的总人口不及境内总人口百分之十的,也按此规定办理。
人口特少的民族也应有代表一人。
有一定数量少数民族散居的地方,也应选举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人口在十万以下的,一百人至二百人;
人口在十万至二十万的,二百人至三百人;
人口在二十万至三十万的,三百人至四百人;
人口在三十万以上的,不超过四百五十人。
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人口在五万以下的,一百人至一百二十人;
人口在五万至十万的,一百二十人至一百五十人;
人口在十万至十五万的,一百五十人至二百人;
三、人民公社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原则上每个生产队都应有代表。
人口在五千以下的,六十人至八十人;
人口在五千至一万的,八十人至一百人;
人口在一万至一万五千的,一百人至一百二十人;
人口在一万五千以上的,不超过一百五十人。
四、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人口在一万以下的,三十人至六十人;
人口在一万至二万的,六十人至八十人;
人口在二万至三万的,八十人至一百人;
人口在三万以上的,不超过一百二十人。

第四章 选民资格
第十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批准,依照法律剥夺了政治权利,尚未改造好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动资本家、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经司法机关判决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尚未期满的犯罪分子,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正在关押服刑的、监外执行的、保外就医的犯人,以及逮捕在押、刑事拘留的人,应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行政拘留的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十七条 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选区不宜过大,一般以能产生一至三名代表为宜。人口稠密的选区,代表名额也可
稍多一些。
第十八条 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农村地区一般以一个大队划为一个选区,根据居住情况,也可以几个大队划为一个选区或一个大队划为几个选区。选举人民公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一般以生产队划分选区。
第十九条 市辖区或城镇,按单位、行业、系统、街道居委会划分选区。能产生一名代表的单位,即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人数多的大单位,可以划为几个选区。人数少的小单位,可按行业、系统划分选区,或者与附近单位或居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镇辖农村,可以大队或生产队划分
选区。
第二十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有关选民的意愿,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也可以不单划选区。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一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要求作到不错、不漏、不重。
第二十二条 凡在该选举地区确定的选举日的当天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应登记为选民。
盲人、聋哑人、癫 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有识别能力的痴呆病人(傻子),应登记为选民;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人和完全丧失识别能力的痴呆病人(傻子)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三条 农村社员、城市居民,一般户口在哪里就在哪里登记,国家干部、正式职工、在校学生,单位在哪个选区,就在哪个选区登记。
户口不在此地,但系前来投亲靠友,依靠职工生活的人,取得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在现住选区登记,参加选举。
临时工,合同工,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取得户口所在地证明后,也可在工作地点登记。
盲目外流,下落不明的人,不登记为选民。选举前回来的,可以补登,参加选举。
外地盲流来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在选区内设一个或几个选民登记站,由选民亲自到站登记。选民不在家的,可由家中熟悉情况的人到站代为登记。年老、病、残、孕妇、产妇可由登记人员到他们居住地点登记。登记时要和户口本、干部职工名册核对。必要时还可按生产队、按单位、按居委会召开社员会
、职工会、居民会,宣布登记的选民名单,请群众纠正错登、漏登、重登情况。
第二十五条 选民登记结束后,由该级选举委员会审查,于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选民名单,并发选民证。
选民名单,可一式多份,在几处张贴。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为了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各选区选民可以编为若干选民小组。农村可按生产队编选民小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可按科室、车间、班级、居民小组等编选民小组。由选民选举正副组长各一人。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八条 县和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规定,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并向选民宣布。
第二十九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选民一人提议,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时,要介绍候选人情况。
第三十条 推荐代表候选人,在公布选民名单后开始。选区领导小组把推荐出的候选人和候选人情况汇总,上报给该级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作为初步候选人名单,于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公布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公布候选人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对该选区的初步候选人名单,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经过几上几下,意见比较集中时,由选区领导小组将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情况报告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按照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经过多次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仍然过多,可以进行预选,以得票较多的为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前五天公布。公布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经过预选的以得票多少为序。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选区领导小组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候选人可以向选民表示当选后忠实履行职务的态度。但上述活动在选举日必须停止。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三条 选举前,要认真作好各项准备工作,把选举的时间、地点提前通知选民,动员和组织选民积极参加选举。通知外出人员回来参加选举或办好委托投票手续。
要准备好选票、投票箱,布置好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
第三十四条 选举时,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和投票站由选举委员会委员或委派的代表与选区领导小组共同主持。
第三十五条 群众居住集中的选区,一般可采用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群众居住分散的选区,可以选择适中的地点,召集附近几个生产队开会选举,其他生产队另设投票站选举。对于不能参加选举大会和到投票站投票的老人、病、残、孕妇、产妇,还可采用流动票箱投票选举;对于
外出的选民,由受委托的人投票选举。
第三十六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其他原因不能自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三十七条 选票格式和写票方法:一般可采用将全部正式候选人名单写在选票上,选民在赞成的候选人名下划“○”,在不赞成的候选人名下划“×”,也可以弃权,不划任何符号。另选候选人以外的其他选民时,在选票上写上被选举人的名字,并在他的名下划“○”。
第三十八条 选举大会程序:一、宣布“××××选区选举大会”开始;二、全体起立,奏国歌;三、宣讲《选举法》第八章和选举注意事项;四、推选监票、计票人员若干人;五、清点到会人数和委托投票人数;六、宣布候选人名单和应选代表名额;七、发选票;八、投票;九、开
箱计票;十、宣布选举结果;十一、宣布选举大会结束。
第三十九条 选举大会上或投票站所投的票和流动票箱所投的票,都要由监票、计票人员开箱、清点、计算清楚,然后向选民宣布全部选举结果。选举结束后,要作出记录,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大会主持人员签字,上报选举委员会。
第四十条 每次选举所投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无效。
第四十一条 候选人必须获得本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目,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候选人名额应多于不足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
。以上次未当选的候选人中得票多的为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选举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在选举中煽动资产阶级派性的,制造宗派纠纷的,破坏民族团结的;(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因为情况特殊,代表名额需要超出本细则规定的幅度;或者需要变动城镇与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比例时,须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县和市辖区、人民公社、镇成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管理委员会、人民政府前,选举委员会受革命委员会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的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令、条例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令、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召开县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县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结束后,要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召集。
第二条 县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团,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组成,其中应包括代表中的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大常委会的成员和人民解放军、劳动模范、知识分子、少数民族、妇女等。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或选举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县(区)长、副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产生,都要实行差额选举。其中人大常委会主任、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应各为二人;人大常委会的委员、
副主任和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副县(区)长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四条 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任何代表一人提议,三人以上附议,也可推荐。采取由下而上,几上几下,民主讨论和充分协商,逐步集中的方法,以赞成人数多的,为正式候选人。也可在讨论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预选,以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
划为序,经过预选的以得票多少为序。
第五条 推荐候选人时,要介绍候选人情况。被推荐为候选人的,可以向代表表示自己当选后忠实履行职务的态度。
第六条 选举的顺序是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区)长、副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主席团决定,未当选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可以作为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未当选的县(区)长候选人,可以作为副县(区)长候选人。
第七条 选举用无记名投票进行。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还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其他任何选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只能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出)。
第八条 候选人所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时,始得当选。
第九条 选出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区)长、副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要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980年7月17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切实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信息化对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的推进作用,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我局组织编制了《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 f00a06c07b24bb3fe0647e7e1692e68a.doc (48.50 KB)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

为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全面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根据《“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中医药信息化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十一五”期间,各地紧密结合《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统筹协调,积极探索,加大投入,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信息化取得显著成效。中医药信息技术应用日益普及,信息化基础建设得到改善和加强。以医院管理和临床医疗服务为重点的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一些中医医院建设了基于电子病历的信息平台,涌现了一批信息化示范单位,引领、辐射和带动着区域内中医医院信息化发展;中医药科技和教育信息化程度不断增强,基本建成了中医药科技基础信息数据库、中医药科学数据管理与共享服务中心,部分中医药院校构建了中医药数字图书馆以及数字博物馆;中医药继续教育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得到不断完善,初步形成院校教育和继续教育相结合的信息化人才培养体系;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研究取得一定成效,制修订《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和中医电子病历相关标准,初步建立了中医临床研究信息共享与开发技术平台。
(二)“十二五”时期中医药信息化面临重要发展机遇和挑战
“十二五”是中医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深化医改、实现中医药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医药信息化既要解决发展中面临的较为突出问题,又要积极应对新情况、新挑战,任务十分艰巨。从整体上看,虽然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是还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医药信息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待完善,基层中医药部门信息化执行能力不强;中医药信息化区域发展不平衡,基础能力薄弱,设施缺乏,经费投入不足,东中西部地区信息化程度存在一定差距;中医药重点业务领域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不高,制约了中医药管理效率和监管能力的提高;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尚需完善,信息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不够,信息孤岛依然存在;中医药信息化专业人才缺乏,中医药人员信息技能有待提高,民族医药信息化相对滞后等。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必须持续不断地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
“十二五”中医药信息化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强中医药信息网络建设,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制度。《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更明确地将实施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工程,作为中医药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为完成党和国家提出的中医药信息化任务,中医药信息化工作必须珍惜、抓住、用好难得的发展机遇,坚持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中医药,用现代管理方式推进中医药,实现中医药核心业务管理信息化和综合决策科学化,不断提高中医药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互联互通,有效提高中医药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围绕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任务,坚持“整体思维、系统运行、三观互动、六位一体、统筹协调、科学发展”思路和理念,以中医药业务需求为导向,以强化应用支撑能力和网络信息安全为保障,增强卫生与中医药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相互融合,逐步建立统一高效、资源整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中医药信息系统,把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内容,全面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为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提高提供有效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服务应用,惠及居民。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应用促发展,按照经济实用、持续稳定的需求开展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促进业务协同,增强信息服务能力,惠及人民群众,使其获得更加便捷的中医药服务。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强调顶层设计、区域协调发展,紧密结合中医药事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强化中医药信息标准制修订,有计划、有组织、有保障地分步实施,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
——政府主导,合力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多元筹资、合力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浪费,注重实效,共同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发展。
——资源共享,保障安全。整合资源,注重横向发展,实现跨机构、跨地区、跨部门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完善信息安全体系建设。
(三)建设目标
到2015年,中医药信息化取得明显进展,依托国家综合卫生管理信息平台,基本构建统一高效的国家、省、区域(地市或县级)三级中医药信息平台,满足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应用的需要;基于信息平台的中医药电子政务系统、中医药综合统计管理系统、中医药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中医药医疗服务信息系统、中医药预防保健信息系统等初步建成,形成一批覆盖中医药主要业务的应用系统;中医药数据资源库和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进一步推进中医药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建立一支中医药信息化专业复合型人才队伍,为中医药信息化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中医药信息平台建设
依托国家综合卫生管理信息平台,构建覆盖国家、省级、区域(地市或县级)三级中医药信息平台,完善国家级中医药综合管理信息中心建设,建立国家中医药信息专网,实现国家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全国中医药的综合管理和业务协同。
(二)基于信息平台的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建设
1.中医药电子政务系统建设
——建设中医药电子政务管理系统,满足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行政办公网络化、数字化和信息化的需求。
——建立中医药项目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平台,实行全国中医药项目经费网络化管理。
2.中医药综合统计管理系统建设
——基于《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制定中医药统计信息管理细则,开展中医药综合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健全国家、省级、基层三级中医药综合统计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构建国家中医药统计信息工作协作机制。
——建设标准统一、流程优化、满足中医药需求的综合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中医药数据的实时采集、整理、汇总、统计和分析功能。
——完善全国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系统、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监测系统,应用先进的监测理论方法和数据挖掘技术,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3.中医药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建设
——初步构建统一规范、统一模式的全国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群。
——建立中医师资格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执业中医师、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考试与专业技术资格等信息服务。
——建设中医医疗机构资质认证服务信息系统,开展中医医疗机构及其诊疗行为监管,提供中医医疗机构监管和资质信息服务。
——建设中医药广告监测信息系统,提供广告监测信息服务。
——推进中医药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中医药应急决策和保障服务能力。
4.中医医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
——继续推进以医院管理和中医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建立中医电子病历开发与应用协作机制,开展综合医院中医科室、中医专科电子病历功能规范研究与应用试点。
——开展中医临床路径信息系统、中医护理信息系统、基层(社区、乡镇等)中医药服务信息系统建设。
——继续推动中医医院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完善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评价体系,组建一批国家级中医药信息化试点单位。
——开展中医医院融入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试点,促进医院与医院之间中医医疗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推动具有中医药内涵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建设和应用。
——以中西部地区为重点,开展基层中医医院信息化服务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实现与医保、新农合、统计上报、药品集中采购、公共卫生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初步构建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中医远程诊断系统。
——完善中医医疗保障信息体系建设,促进医保和新农合结算信息系统建设体现中医药特点和需求。
——整合、完善名老中医典型案例共享数据库和中医药传统知识文献数据库,构建名老中医经验整理数据挖掘平台。
——继续推动全国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医重点专科等视频网络平台建设。
——完善中药房中药研制、调剂、炮制和质量监管信息体系建设,促进基本药物信息监管系统建设体现中医药特点和需求。
5.中医药预防保健信息系统建设
——建设中医预防保健(“治未病”)信息数据采集系统,面向居民提供中医药服务信息。
——建设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网站、多媒体等信息系统,方便居民自我健康管理。
——建设具有中医特色的体质辨识和健康评价信息系统,完善基层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适宜所及的中医药服务。
(三)中医药科技信息化建设
——继续开展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采集可供临床和科研共享的结构化临床数据,逐步实现中医临床科研信息管理一体化。
——整合建立中医药科研信息管理系统和科技文献数据库,加强全国中医药数据中心建设,提高中医医院临床科技信息服务应用能力。
——建立中医药科研实验室数据交换、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等信息服务平台。
——建立中药材资源数据库,开展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重要中药材资源的网络化共享平台建设,实时监测中药资源变化。
(四)中医药教育信息化建设
——建设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网络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中医药远程教育发展。
——建立中医电子病历、中药资源鉴定等教学系统,促进中医药院校教学信息化、现代化和规范化。
——推进中医药重点学科信息管理共享平台建设。
(五)中医药文化建设信息化
——开展中医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试点工程建设,构建多层次、多渠道中医药文化传承和传播信息平台。
——开展中医药文化资源统计和数据挖掘系统研究,建立中医药文物古籍数据库,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
(六)中医药对外交流信息化
——建立中医药对外交流信息数据库,促进中医药对外传播。
——组织中医药信息国际标准提案研究,促进中医药信息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建设中医药服务贸易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七)中医药标准信息平台建设
——推动中医药标准制修订网上工作平台,建立中医药标准化研究基础数据库。
——开展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设中医药标准化资源共享的信息服务平台,满足社会对中医药标准信息服务需求。
——建立中医医院标准化应用推广网络平台,制作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视频课件。
——研究开展蒙、藏、维等民族医药信息标准制修订,推动民族医药信息化建设。
(八)中医药资源数据库建设
——整合、完善中医药基础数据库,建立中医药数字化虚拟研究院。
——推动中医药数字图书馆和博物馆资源库建设,初步构建跨区域中医药数字化图书馆服务平台。
(九)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建设
——构建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编制《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表》,制修订中医药数据元及值域代码标准、中医药数据集标准等基础标准和规范。
——开展与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医保、新农合等互联互通相关的中医药信息标准制修订,借鉴卫生与国际标准,制订符合中医药医疗服务体系架构和业务活动实际的信息参考模型、共享电子文档信息模型。
——开展中医药信息标准和规范应用测评和评价,建立中医药信息标准目录服务网站,推动中医药信息标准的应用。开展现行卫生信息标准在中医药领域适用性研究,提高中医药信息标准适用性。
——建立基于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中医药业务信息体系,研究制定中医药行业电子认证服务技术标准。
——成立中医药信息标准技术委员会,开展中医药信息标准化理论与技术方法研究,指导中医药信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信息化组织领导
健全中医药信息化组织领导机构,建立中医药信息化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全国中医药数据中心、中医药信息化教学和研究机构等平台资源,充分调动各级卫生与中医药行政部门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中医药信息化推进机制。
(二)加快信息化人才培养
研究制定中医药信息化人才培养战略和规划,注重培养中西部地区中医药信息化专业人才;出台支持中医药机构引进信息技术专业人员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加强中医药信息学学科建设,扶持有条件的院校建立中医药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基地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实验室;编撰中医药信息化教材,将信息技术培训列入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
(三)强化信息安全建设
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推进中医药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信息安全监控和隐私保护措施;建立中医药信息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推进中医药信息数据灾备系统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抗毁灭及灾难恢复能力。
(四)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中医药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覆盖全国、面向公众服务的中医药信息系统建设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中央对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医疗机构采取倾斜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和机构资金投入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
(五)发挥示范试点作用
开展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工作试点,积极探索具有区域特色、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律的信息化建设模式,促进中医药信息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继续推动中医药信息化示范工作,通过项目研究、技术辐射和人员培训等,扩大示范带动范围,形成示范试点单位互为借鉴、互相补充、竞相发展的良好格局。
(六)推进信息化新技术应用
集中和发挥中医药研究机构技术优势,开展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技术攻关;探索中医药信息化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机制新模式,积极采用服务外包、项目代建制以及合作共建数据中心等专业化和市场化方式;鼓励采用云计算、物联网、传感器、地理信息等信息技术,促进新技术在中医药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应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