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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34:46  浏览:89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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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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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1994年9月9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经国家督学会议讨论,并经我委领导审查同意,现印发试行。国家督学按规定所开展的督导或调研活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予以支持。

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
为适应国家教育督导团开展工作的需要,特制订如下几项工作制度,先予试行。
一、国家督学主要工作职责
1.参与教育督导团安排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2.参加教育督导团组织的教育督导活动。
3.参加教育督导团组织的调研活动。
4.接受邀请,参加地方的教育督导或调研活动。
5.对我国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工作计划、总结
1.每年年初,由督导团办公室草拟教育督导团年度工作计划,经督导团工作会议或督导团办公会议讨论后组织实施。
2.全国性的教育督导和调研活动,由督导团办公室提出具体工作方案,经督导团办公会议讨论后组织实施。
3.每年年底,对上述工作计划或活动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作出总结。
三、会议制度
1.国家教育督导团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总督学主持,副总督学和全体国家督学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确定教育督导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制定教育督导工作法规和重要的政策文件。
2.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总督学主持,副总督学、专职国家督学、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视情况可请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其他干部列席参加。会议主要任务为:研究落实教育督导团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全国性教育督导活动方案;研究有关教育督导重大工作事宜。
3.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全国性或地区性会议,本着精简会议的原则,按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召开。
四、文件审批制度
1.凡属对教育督导行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均以国家教育委员会名义下发,由委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批;以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有关文件,由委办公厅负责同志审发。
2.凡以国家教育督导团名义印发的文件、函件,或发表的教育督导报告、公报,由总督学签发;或由总督学授权,副总督学签发。
3.凡向国务院或李岚清同志的请示、报告,均按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由委主任或主管副主任签发。
4.凡以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有关行政事务工作的文件,由督导团办公室主任签发。
5.其他有关文件的办理、运转,均按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规定要求办理。
五、办好《督导通讯》
1.《督导通讯》系工作简报,刊载有关督导工作文件、领导同志讲话和工作指导性的言论,交流各地督导活动信息,选登有关工作经验。
2.《督导通讯》的编辑工作由督导团办公室负责。
六、条件保证
1.国家教育委员会向国家督学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2.国家督学参加教育督导团组织的全国性教育督导活动,所需经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此项经费,由督导团办公室按年度提出预算(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出专项预算),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负责同志审核批准后,负责具体安排。
3.国家督学根据教育督导团安排,在地方进行教育督导或调研活动,所需经费,除国家教育委员会拨发的以外,请原工作单位或所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协助解决。
4.国家督学接受邀请参加地方的教育督导或调研活动,所需经费,由邀请单位负责。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体育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从事涉及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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