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22:32  浏览:8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为了全面推开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和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白银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市委办发[2002]9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在全省县级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和《中共白银市委办公室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为依据,紧紧围绕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本着让群众高兴、让社会满意的原则,对我市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全面落实,促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二、工作原则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和正确评估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2、坚持民主公开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考核结果全面、准确;
3、坚持注重实效原则,把重点放在对政务公开工作实绩评价上;
4、坚持重在建设原则,边评边改,以评促建,切实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三、 考核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主要是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二)内容
思想认识方面: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建设是否认识明确,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而且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组织领导方面:是否建立健全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对本地、本部门和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要求对本地、本部门和单位所需公开的内容进行了公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具体、合法。
公开形式方面:是否根据不同政务的内容、性质、要求、对象等,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采取了方便群众和服务对象的公开形式。
监督制约方面:是否建立和健全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制定和严格执行了各项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认真采纳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处理和整改。
四、考核方法
全市政务公开考核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至二次,考核考评主要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了解、实地查看、调阅资料等方法进行。
在每年年中或年终考核前,被考评单位先要按照本办法及评估标准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并上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派出考核评估小组,进行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采用百分制,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100分为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考核考评为优秀的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 组织领导
考核评估工作在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事宜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
附:1、县(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考评估标准
2、市直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评估标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评审与管理办法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评审与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根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委员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基金)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和发展北京市的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的技术基础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资助北京市属和中央在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性研究工作。从事基础性研究的科研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 市基金鼓励跨学科、跨行业、跨单位的联合研究,鼓励中央在京单位与市属单位的合作研究,鼓励国际科技合作,鼓励有条件的青年科技人员开展研究。

资助类别
第四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市基金委员会定期发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每年发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选题》。
第五条 重大项目是指紧密结合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实行多学科交叉、综合,有重要的创新性和基础性研究内容,已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带动作用大、应用前景好、覆盖面广、延伸性强,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或利于首都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重大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4年。
第六条 重点项目是指紧密结合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创新性和实用性强,已经预研或已有初步研究成果,需进一步深化研究(包括配套关键技术),预期成果将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重点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面上项目是指按《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自由申请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面上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预探索项目是指围绕首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运用新构思、新方法、新观点和新途径,进行预研性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预探索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1.5年。
第九条 市基金优先资助以下基础性研究:
1.科学意义重大、应用前景明确,对首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性研究;
2.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关键性科技问题的基础性研究;
3.促进首都新兴技术发展与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的基础性研究;
4.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能促进首都新兴学科和优势学科发展的基础性研究。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申请市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市基金的资助范围;
2.申请人(即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不具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3.申请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的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市基金项目数不超过两项,且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项;
4.申请手续必须完备,申报资料必须齐全;
5.申请人与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应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6.申请人承担的市基金在研项目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应结题的市基金资助项目已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博士生);
―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
―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填报内容应真实,经费预算应合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就《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实质性意见,加盖公章。合作者所在单位也须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将《申请书》(一式七份)统一送交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送交本单位申请项目清单和含《申请书》简表内容的计算机软盘,并按规定交纳项目评审费。
申报期为每年3月15日至3月31日。逾期送达者,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市基金委员会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遴选项目。坚持回避和保密原则,确保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同行评议专家、学科评审组专家及市基金委员会委员、顾问应遵守评审纪律及回避制度,并对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评审结果统一由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在评审结束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市基金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和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初审未通过:
1.不符合市基金资助范围;
2.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3.申请项目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
4. 已有同类研究成果或已列入其他科技计划;
5.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6. 申请经费过多,市基金无力支持。
第十八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通过的项目,函请不少于3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评议专家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被评议项目的科学意义、学术水平、研究目标、技术路线、基础性、创新性、研究条件、经费概算及申请书的真实性等提出具体的意见,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同行评议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归纳、综合平衡,提出各学科拟资助项目的数量与经费限额建议,经市基金委员会常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各学科评审组。
第十九条 市基金委员会聘请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办事公道、热心基金工作的专家,成立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对通过同行评议的申请项目,进行集体评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须在学科评审组上答辩。学科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资助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提出重大项目、需要市基金委员会审定的重点项目和备选项目的建议;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学科评审组评审意见书》。学科评审组专家一年一聘。
第二十条 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对资助项目的审定,采取全面、全过程审核的方式:
1.听取项目申请情况及评审工作汇报;
2.审阅申报材料、同行评议意见和学科评审组意见及建议;
3.认定学科评审组确定资助的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审定学科评审组建议的备选项目;
4.听取学科评审组建议的重大项目和需市基金委员会审定的重点项目申请人的报告和答辩;
5.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审定资助重大项目和需由市基金委员会审定资助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审定,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各申报单位及申请人。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申请人接到批准通知后,须按照审定意见,编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不得擅自缩改研究内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还须与市基金委员会签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项目承担各方须签定合作协议。上述材料须在规定期限内送交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无故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获准资助项目须认真开展研究。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项目负责人须向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收支年度报表》(各一式两份)。
第二十四条 获准资助项目的经费,应列入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须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市基金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其管理规定见《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获准资助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承担单位须有不低于资助经费1/3的匹配资金。
第二十五条 获准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定期对本单位承担市基金资助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于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送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人员变动和研究计划、方案等重大修改,须事先征得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同意意见。
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按计划实施后,项目负责人因故(出国、重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参加研究工作,按项目终止或撤销资助处理。承担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计划,须书面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经市基金会委员办公室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
第二十七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管理人员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凡有以下情况者,承担单位应退还已获资助的基金:
1.项目负责人在获得资助后,因出国或其他原因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的;
2.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的;
3.擅自改变或停止研究计划的;
4.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属3、4情况者,除须退还获得资助基金外,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不得申请市基金。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按计划完成后两个月内均须办理验收。经与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协商,可采取会议验收、函审验收、成果鉴定等方式。
成果鉴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验收须向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送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
2.《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3.《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
4.科技研究报告(包括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创新性、突破点、研究内容及结果、总体研究水平、与国内外同类研究水平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首都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及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5.已发表和待发表的论文、论著。
第三十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给予回复。
第三十一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发表的论文、著作或成果评议鉴定,应标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及项目批准号,并向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论文、著作和成果文件各一份(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于已验收项目有关的新发表的专著、论文及引用、成果鉴定、获得的后续支持及成果推广情况送交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成果的建档和保密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执行。一九九八年一月发布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和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后期管理细则》同时废止。市基金委员会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0〕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强化服务 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珠三角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广东省《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建设以珠三角为中心的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目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基本应用,提高电子商务应用的普及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标准,在东莞市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资)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应用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B2B、B2C),拓展国内市场、增强国内贸易竞争能力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在两年内由市财政合共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向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基本服务的方式,间接支持全市5000家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服务。

第四条 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

(一)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且注册地为东莞市;

(二)属于我市重点扶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内贸易的行业;

(三)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四)资助对象要求有镇(街)经信部门推荐意见,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五)购买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电子商务基本应用项目,签订不少于2年的服务协议,并已在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贸易活动;

第六条 市政府通过统一向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基本服务项目的方式,减免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部分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市财政按照企业应支付的电子商务应用服务费(指中小企业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的合同金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七条 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市财政局。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负责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定重点资助企业的类型;2.牵头组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及其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并将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3.负责受理和审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申请;4.负责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5.负责开展资金使用的自我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1.负责安排年度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预算;2.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电子商务平台及其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3.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定并核拨专项资金;4.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5.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使用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



第四章 申请程序与审批



第八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每季度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签订两年期的电子商务服务合同,并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汇总企业提交资助资金申请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的电子商务服务合同;

(三)企业已缴交的网络服务费的合法凭证(电子商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向企业减免网络服务费的合法凭证;

(五)企业已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上线网页复印件及网址等);

(六)企业所属镇(街)经信部门推荐意见;

(七)其他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每家企业只能选择同一平台库内的一家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合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同时,为确保财政优先和统筹备案原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应在每天下班前及时将当天新签电子商务服务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签订时间、服务项目等)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计备案。

第十一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每季度(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汇总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信局审核后将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扶持计划预算送市财政局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市财政局与市经信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并由市经信局将资助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对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审核,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由电子商务平台与申请企业自行协商解决网络服务费的支付问题。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采用事后拨付方式,申请获批后,市政府在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额度内,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予以补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以“先申请、先审批、先支持”为原则,额度用完即止。每季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应在各自的互联网网站上,及时公布政府购买电子商务应用的专项资金剩余额度及已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中小企业申报培训、平台认定及绩效评价等费用支出,可在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过当年资助总额的2%。



第六章 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先由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提出申请,然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服务项目进行评选认定,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合作协议,确定购买相应服务项目的内容、平台收费标准等,并纳入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目录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纳入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目录库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原则上为3-5家。

第十七条 申报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企业法人,在东莞市有备案登记的办事机构;

(二)在本市税务部门登记纳税;

(三)有50人以上稳定的服务队伍,并有完整的服务方案,为我市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应用及信息化建设等各类免费培训服务;

(四)东莞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必须拥有先进的公共硬件设施、数据安全与抗灾害能力,具备国内先进的公共硬件设施与信息化基础运营环境;能够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应用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安全管理等多个角度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确保网络系统安全无故障地运行;可保证数据免受灾害的袭击,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最安全、快捷、全面的数据备份、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性保障服务;

(五)可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与投资促进的全流程服务,并能够为我市企业提供各种专业政策、权威性或垄断性资源服务;

(六)能够及时、客观、真实地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东莞地区企业入网资料和网上贸易统计资料。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调整,不合格者将停止拨付其下一年度的财政资助资金,并将其服务的企业客户通过协商方式,由另一家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接管。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用途。对截留、挪用、侵占该项资金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平台应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骗取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追回下拨的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财政各项专项资金的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